关于开展福州市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7〕337号)、《福州市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榕供应链办〔2017〕1号)、《福州市供应链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榕商务物流〔2017〕51号),现将福州市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基本要求
(一)申报企业
1.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本市所辖范围的独立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分支机构,包括第三方物流企业、商贸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平台企业、生产企业、农业企业、托盘运营服务企业等。
2.申报单位为项目实际投资、实施主体。
3.申报单位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规范、信誉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或违法违规事项。
4.申报单位对项目建设有可行的实施方案和调研报告,具备承担并完成申报项目的能力。
5.申报单位保证按时完成项目实施进度,承诺能够及时向工作推进部门提供项目推进情况,能够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研,接受审计、财政、统计等部门的监督审计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二)申报项目
1.申报项目正在实施或计划实施,并能在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
2.申报项目为物流标准化、供应链平台项目,符合本文的支持范围。优先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申报融合多方向的综合性项目以及供应链合作企业联合申报协同性较强的项目。
3.我市法人在福建省内建设的实体项目可在我市申报。
4.项目原则上不得享受过政府其他专项补助资金。
二、物流标准化项目支持范围
(一)托盘标准化及循环共用
1.支持方向
推广应用符合国家标准1200mm×1000mm规格和质量要求的托盘、与标准托盘匹配的符合600mm×400mm模数系列尺寸的周转筐(箱),提高相关物流设施设备和服务流程标准化水平,发展从生产端到销售端的带托一贯化作业模式、从农产品生产基地到销地的“不倒筐”模式以及“周转箱+托盘”的联接单元包装和无包装模式。
2.支持内容
(1)托盘使用方租赁标准托盘、托盘回购返租的租金,以及现有非标托盘标准化改造费、周转筐(箱)配置费。
(2)围绕托盘、周转筐(箱)标准化及其循环共用进行的基于应用层面(非生产层面)的设施设备配置及更新改造产生的费用。设施包括仓库、配送中心,以及商超、便利店等零售门店的卸货设施。设备包括存储、装卸、搬运、分拣设备、公路货运车辆(普通厢体外廓2550mm、冷藏厢体外廓2600mm)、信息采集设备、管理信息系统等。
3.目标要求
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标准托盘使用率达80%以上,标准化设施设备数量达80%以上,包装耗材明显减少,装卸货效率提高2倍以上,货损率降低20%以上,综合物流成本同比降低10%以上,积极推广应用国家、行业标准,并结合国家、行业标准建立企业标准体系。
(二)社会化标准托盘循环共用服务
1.支持方向
支持托盘运营企业扩大托盘池规模,并延伸提供周转筐(箱)、包装等单元载具循环共用;支持建设托盘运营管理系统;支持完善托盘运营网络,提供托盘供应、回收、维修、检测等服务。支持建设托盘循环共用服务平台,整合托盘供方、需方、运营方等各类资源,实现托盘租赁信息发布、在线撮合交易、物流标准查询及推广、数据统计等功能,为用户提供开放式托盘循环共用服务。
2.支持内容
(1)托盘运营企业购买标准托盘、周转筐(箱)等单元器具以及回购存量非标托盘进行标准化改造产生的费用。
(2)建设或改造升级托盘运营网点以及托盘运营管理系统产生的费用。
(3)托盘循环共用服务平台建设或改造发生的设备购置、软件开发、信息资源购置费用。
3.目标要求
项目验收时,托盘运营企业已有效开展业务,社会效益明显。托盘循环共用服务平台有明确增值模式,入驻企业会员数量100家以上,年均标准托盘交易量20万片次以上。
(三)物流链数据单元的信息标准化
1.支持方向
推广全球统一编码标识(GS1),在托盘等单元载具上推广使用条码、射频识别标签,将单元载具承载货物与编码相关联,实现单元载具识别、定位、跟踪、监控、管理的智能化和可视化。探索将数据单元转化为商业价值,优化生产、流通、销售环节,促进降本增效。
2.支持内容
相关信息系统和物流信息平台建设或改造发生的设备购置、软件开发、信息资源购置费用。
3.目标要求
以标准载具为单元进行订货、计费和收发货,实现免验货以及物流链全程不倒托、不倒筐(箱)、可追踪和可溯源。
(四)其它符合商务部、财政部《通知》精神的物流标准化推进方向。
三、供应链平台项目支持范围
(一)支持方向
1.建设流通与生产、供应相衔接的供应链协同平台
(1)支持建设智能制造供应链协同平台,推进大规模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制造和服务型制造等一系列智能制造,实现由企业主导的大规模流水线生产逐渐向以用户需求为驱动的大规模智能定制转型。
(2)支持打造供应链采购协同平台,与供应商、生产商系统对接,实现需求、库存和物流信息的实时共享,提高协同计划、自动预测和补货能力。
2.建设资源高效整合的供应链交易平台
(1)支持建设商品现货交易类平台,集中整合和优化配置上下游资源,提供信息发布、支付结算、仓储物流、质量追溯等综合服务和诚信认证系统,实现上下游数据互联互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推进B2B2C交易模式发展。
(2)支持打造线上线下融合的供应链交易平台,延伸提供物流、结算、报关等供应链服务,促进传统实体商品交易市场向智能化、体验化、平台化转型升级,与产业融合发展。
3.建设专业化的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
(1)支持建设专业化供应链服务平台。重点聚焦采购、物流、分销、金融等供应链环节,促进相关产业链要素和资源不断集聚,打造跨界融合、平台共享、共融共生的供应链商业生态圈。
(2)支持建设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融通物流、商流、信息流、资金流,增强研发设计、集中采购、组织生产、物流分销、终端管理、金融服务、品牌营销等供应链综合服务,实现商品从原材料到产成品再到需求终端的全生命周期服务。
4.其它符合商务部、财政部《通知》精神的供应链平台推进方向。
(二)支持内容
1.配置供应链平台建设所需的各种设备。包括高性能服务器、存储器、交换机、防火墙等网络设备以及条码、射频识别标签、阅读器、传感器、定位系统等物联网设备。
2.研发改造供应链信息系统。包括平台升级改造、系统开发应用、大数据及云服务应用等。
3.改善网络条件和维护系统运行。
(三)目标要求
平台盈利模式明确,模式先进、协同性强、辐射力广,汇聚商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实现流通组织方式创新,流通与工业、农业、其它服务业深度融合,平台交易额同比提高20%。有效增强供应链协同和整合能力,显著提高流通集约化水平,供应链交易管理成本同比下降10%。初步构建跨界融合、共享共生的供应链商业生态圈,企业诚信状况得到改善。
四、财政支持方式和标准
按照先实施后补助的办法,对项目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完成的投资额进行补助,单家企业补助上限800万元。具体补助标准为:
(一)围绕托盘循环共用的仓库、配送中心等设施新建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完成投资的5%予以补助;设施改造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完成投资的30%予以补助。单家企业新建、改造设施总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二)围绕托盘循环共用的公路运输车辆标准化更新改造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完成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该项补助额度不超过该企业补助总额度的50%。
(三)托盘运营服务企业购买标准托盘及周转筐(箱),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但补助的托盘、周转筐(箱)购买片(个)数不超过年租赁片(个)次的50%,且服务对象中单家企业租赁费不得超过托盘运营服务企业托盘租赁总服务费的40%。
(四)物流标准化其它项目、供应链平台项目均按照不超过实际完成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
以上投资额指项目建设、设备配置、安装和升级改造、信息系统开发等项目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土地购置、征地拆迁以及与项目实施无关的办公设备、人员经费、日常工作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不得列入。
五、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附件1);
(二)项目实施方案(附件2);
(三)申报单位(含合作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快递企业还需提供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电商企业还需提供ICP证等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新设公司验收前提供);
(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提供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
(六)项目资金证明(含已投入资金明细表、银行存款证明或贷款证明、自筹经费承诺函);
(七)项目实施前绩效证明材料(新建项目免);
(八)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说明(含投资进度、形象进度、绩效指标等);
(九)项目责任承诺书(附件3);
(十)成果或证书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六份,均须统一采用A4纸双面打印,编制目录,按上述材料内容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封面须标明申报单位、项目名称、申报时间等。
特别说明:已按《福州市商务局关于预申报福州市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的通知》(榕商务物流〔2017〕44号)要求,提供一式六份完备项目申报材料的企业,只需补充第七、八项材料。
六、项目审批程序
(一)申报受理。项目单位于2018年1月5日前向注册地县(市)区商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同时发电子邮件至市商务局。县(市)区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认材料真实性、完整性,于2018年1月15日汇总受理意见并将企业申报材料一式四份报至市商务局、财政局。
(二)项目审核。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申报项目的复审、现场抽查,对符合支持范围、材料完整的项目,提交专家组,按照“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兼顾类型、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评审论证,择优确定入库项目。
(三)项目管理。项目单位每月向市商务局报备入库项目实施情况,市商务局定期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中期考核。一旦发现项目单位未按要求推进工作,不能完成阶段性任务或未达到阶段性目标,市供应链体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将进行通报,并可视情况取消扶持资格。
(四)项目验收。项目单位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向注册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验收材料(一式六份)。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材料10个工作日内,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项目报送市供应链体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审核、验收。
(五)资金拨付。验收合格的项目,在市商务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七、项目验收要求
(一)验收内容
项目实施任务和投资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绩效目标是否达到,对行业的示范带动和创新引领作用等。
(二)验收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2.县(市)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3.项目实施情况分类明细表、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明细表;
4.项目实施相关合同、支付凭证、交易凭证;
5.项目实施前后对比图片、相关部门验收报告等可反映项目进度、实施成效的证明材料;
6.由当年度纳入福建省优选库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7.反映项目情况的其他佐证资料;
8.对验收材料和相关数据真实性、可靠性负责的承诺书。
八、其它
(一)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及业务指导,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规定,积极参与申报;同时加强日常监督指导,帮助解决项目的困难问题。市供应链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组织引导,有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及时向商务部门推荐,并协助做好相关领域项目申报和管理等工作。
(二)《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7〕337号)、《福州市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榕供应链办〔2017〕1号)、《福州市供应链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榕商务物流〔2017〕51号)、本通知及附件、重点实施的部分国家标准可登陆福州市商务局网站查阅下载(网址:http://wjj.fuzhou.gov.cn)。
(三)第二批申报工作开展时间视第一批项目申报和推进情况另行确定。
联系人:市商务局物流工作处 83299225 83202245
市财政局外经贸易处 87116607
电子邮箱:fzwlb@163.com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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